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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張志昌
被 告 陳婉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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