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訴,490,2022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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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芷齡



指定辯護人 石秋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仕期


指定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韓芷齡住所,於111年6月13日送達被告楊仕期住所,由被告楊仕期父親收受,嗣被告韓芷齡、楊仕期不服判決,均於111年6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然被告韓芷齡、楊仕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11年8月23日裁定命被告韓芷齡、楊仕期應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11年8月2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韓芷齡住所,於111年8月28日送達被告楊仕期住所,由被告楊仕期父親收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被告韓芷齡、楊仕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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