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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2號
原 告 陳達人(年籍詳卷)
被 告 葉家泓(年籍詳卷)
洪志元(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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