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易,461,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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