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單聲沒,13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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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雁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雁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227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大麻成分,有民國107年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1790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轉讓、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附表(附表二)第24項內容為「大麻【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謝雁齡前因輸入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扣案之「hempseed」脫殼種子1包【即聲請意旨所稱之大麻1包(淨重227公克)】,經本院送法務部調查局重新鑑定該扣案物是否具「發芽活性」,及是否為第二級第24項毒品,業據該局函覆稱:「旨揭『hempseed』脫殼種子檢品1包,已凝結成塊,不具發芽能力,應非屬第二級第24項毒品」等情,有該局110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16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是該「hempseed」脫殼種子1包既因不具發芽活性而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自亦非屬違禁物,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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