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易,395,2021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美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19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美俐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胡美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嗣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發覺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芷妡、黃蔓琳、鐘秋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胡美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美俐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第84頁至第85頁、第103 頁至第105頁、第222頁至第225 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0「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人證、書證在卷可稽,並有被告犯案時所穿著之紅黑色外套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竊盜犯行,既均已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均應屬竊盜既遂。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10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確定,經移送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0 年3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0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手段竊盜,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復犯本案10次竊盜犯行,顯未因刑之宣告而受有警惕,又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劉芷妡外,未與其餘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且造成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受有上開損失,理應從重量刑,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竊得之物品,雖有部分已發還被害人(詳如附表編號1至3、5、8、10所示),然被告隨機扒竊被害人之皮包,內含被害人之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等重要文件資料,就附表編號4、6、7、9所示之被害人部分,上開物品均尚未發還,造成附表編號4、6、7、9所示之被害人極大的不便,自應一併予以考量,兼衡被告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粗工之工作,已婚,家中尚婆婆、配偶、小叔及1名已成年之女兒,暨被告雖已與告訴人劉芷妡達成和解,惟僅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劉芷妡新臺幣(下同)8,070元,尚有2,000元未依和解條件履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所明定。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500元;

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3,500元;

附表編號4所示之皮夾1只、現金3,200元;

附表編號6所示之皮夾1只、現金1,300元;

附表編號7所示之GUCCI長皮夾1只、現金7,000元;

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800元;

附表編號9所示之PLAYBOY皮夾1只、現金4,955元、老爸蛋糕集點卡1張,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附表編號1至10「竊得財物」欄中,已發還被害人之物品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竊得之CUGGI零錢袋1只,被害人全秀婷業已自行找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頁),亦應認已發還被害人全秀婷,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4 所示身分證1張、身分證影本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鑰匙1串;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提款卡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

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信用卡2張、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

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融卡2張等物品,固亦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不高,且本院認沒收或追徵上開物品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且其中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金融卡等均可向各相關銀行、機關申請補發或掛失,原物因此失其效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竊得之現金1萬元及價值70元之精油1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今仍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應依法宣告沒收。

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劉芷妡以10,070元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9頁),且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其中之8,07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2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此部分應可認被告已賠償告訴人劉芷妡,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

至被告雖未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剩餘之2,000元,惟告訴人劉芷妡亦得持和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顯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院認為如就上開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至於扣案之紅黑色外套,被告表示為其犯罪時所穿著之衣物,與本案無直接關連(見本院卷第104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犯罪方式 竊得財物 (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⑴之犯罪事實) 全秀婷 (未提告) 110年3月28日上午9時許 雲林縣○○市○○街00號前之西市場攤位 徒手竊取全秀婷置於側背包內之金黃色長皮夾與CUGGI零錢袋各1只後,將黃色長皮夾棄於雲林縣○○市○○路000號前花盆內 ①長皮夾內含1,000元、金融卡3張、信用卡10張、ICASH卡1張、身分證2張、健保卡1張、機車駕照1張、機車行照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500元(未發還)及價值約800元之CUGGI零錢袋1只(全秀婷已自行找回)。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全秀婷110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 ⑯證人全秀婷110年4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7頁至第130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31頁至第139頁) ⑱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141頁至第142頁) ⑲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43頁至第167頁) ⑳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起訴書附表⑵之犯罪事實) 劉芷妡 (提告) 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19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 徒手竊取劉芷妡置於攤位椅子上之黑色錢包與黑色化妝包(凱蒂貓圖案)各1只後,將之棄於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旁空地草叢內 ①黑色錢包與黑色化妝包各1只(均已發還,見警詢筆錄)。
②現金1萬元及價值70元之精油1瓶(均未發還,惟已和解)。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劉芷妡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⑯證人劉芷妡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9頁至第180頁) ⑰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81頁至第187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書附表⑶之犯罪事實) 黃蔓琳 (提告) 110年4月23日下午3時41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黃昏市場 徒手竊取黃蔓琳置於側背包內之零錢包1只後,取出3,500元,將零錢包棄於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與永昌西街旁 ①零錢包內含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金融卡4張及ICASH卡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3,500元(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黃蔓琳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5頁至第197頁) ⑯證人黃蔓琳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⑰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201頁) ⑱刑案照片1份(警卷一第203頁至第21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附表⑷之犯罪事實) 張劉靜蓉 (未提告) 110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 雲林縣○○市○○路00號前水果攤位 徒手竊取張劉靜蓉置於側背包內之皮夾1只 皮夾(價值約200元)內含現金3,200元、身分證1張、身分證影本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鑰匙1串(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張劉靜蓉110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17頁至第219頁) ⑯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221頁至第229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 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附表⑸之犯罪事實) 黃翊婷(未提告) 110年5月5日晚間8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 徒手竊取黃翊婷置於手提包內之Tory Burch紅色皮革皮夾1只得手後,旋遭被害人黃翊婷當場發現 紅色皮革皮夾及內含4千多元現金、證件等(被告當場返還被害人黃翊婷,見警詢筆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黃翊婷110年5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37頁至第243頁) ⑯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245頁至第249頁) ⑰臉書貼文1份(警卷一第251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警卷一第25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即起訴書附表⑹之犯罪事實) 武氏容(VU THI DUNG,未提告) 110年5月8日晚間6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山珍水果行 徒手竊取武氏容手提袋內之皮夾1只 皮夾(價值約700元)內含現金1,300元、提款卡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武氏容(VU THI DUNG)110年5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57頁至第265頁) ⑯刑案照片1份(警卷一第267頁至第277頁) ⑰臉書貼文1份(警卷一第279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281頁至第28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附表⑺之犯罪事實) 鄭玫容(未提告) 110年5月30日上午9時50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與力行街口菜攤 徒手竊取鄭玫容側背包內之GUCCI長皮夾1只 GUCCI長皮夾(價值約3萬元)內含現金7,000元、信用卡2張、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鄭玫容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89頁至第299頁) ⑯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301頁至第303頁) 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UCCI長皮夾壹只、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即起訴書附表⑻之犯罪事實) 阿妮(MUJIANI,未提告)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1分許 雲林縣○○市○○路00號水果攤前 徒手竊取阿妮側背包內之灰色長皮夾1只後,將之棄於雲林縣○○市○○路00號廖學分經營之攤位處 ①灰色長皮夾內含健保卡1張、居留證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800元(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阿妮(MUJIANI)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第一次)(警卷一第309頁至第311頁) ⑯證人阿妮(MUJIANI)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第二次)(警卷一第313頁至第314頁) ⑰證人廖學分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15頁至第316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317頁至第323頁) ⑲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325頁) ⑳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327頁至第363頁) 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367頁至第369頁) ㉒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⑼之犯罪事實) 鐘秋香 (提告)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與中正路口 徒手竊取鐘秋香置於機車前置物箱內之PLAYBOY皮夾1只 PLAYBOY皮夾(價值不詳)內含現金4,955元、金融卡2張、老爸蛋糕集點卡1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鐘秋香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 ⑯監視器截圖畫面1份(警卷一第377頁至第379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卷一第381頁) 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LAYBOY皮夾壹只、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老爸蛋糕集點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即起訴書附表⑽之犯罪事實) 張婉卿 (未提告) 110年6月13日上午9時47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張婉卿置於風衣外套之內有2,684元零錢包(藍色、熊貓與花圖樣)1只,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其側背包暗袋中,為警當場查獲 零錢包1只及現金2,684元(均已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張婉卿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 ⑯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9頁至第105頁) ⑰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107頁) ⑱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09頁至第119頁) 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卷一第121頁) 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