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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東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88號、第7918號、第8077號、第86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六至九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加重竊盜或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九「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為各該編號所示竊盜行為。
二、案經劉西澤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戊○○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偵7888卷第5至6頁,偵7918卷第5至6頁,偵8077卷第6至7頁,偵8660卷第10至12頁,本院卷第79至80、86、88頁),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佐:㈠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劉西澤警詢之證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8660卷第5至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偵8660卷第35頁、第36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1年1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00018307號函暨所附監視器光碟1片及職務報告1份(本院卷第57至59頁,光碟置於本院卷最末頁之證件存置袋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3張(偵8660卷第13至34頁)。
㈡附表編號六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偵8077卷第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8077卷第17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偵8077卷第8至11頁)。
㈢附表編號七至八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偵7918卷第7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偵7888卷第12至17頁)。
㈣附表編號九部分:證人即被害人丁○○警詢之證述(偵7888卷第7、8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偵7888卷第9至11、13頁)、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偵7888卷第14至18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一、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
事實一、附表編號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事實一、附表編號六至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事實一、附表編號三、四犯行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惟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表示:被告只有110年9月1日、9月2日、9月22日有使用工具一情,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1年1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00018307號函暨所附監視器光碟1片及職務報告1份(本院卷第57至59頁,光碟置於本院卷最末頁之證件存置袋內)在卷可佐,卷內照片也無法看出110年9月3日、9月4日被告有攜帶兇器毀壞門,依現存證據,尚難遽認被告於事實一、附表編號三、四有攜帶兇器毀壞門,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條件,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僅屬加重條件之變更,本院仍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事實一、附表編號三、四在密接的時間、相同的地點,接連竊取現金及香菸,時間上難以強行區隔,依社會通念,應以一行為加以評價較合理,均屬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以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等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損害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及居住安寧,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併參酌各次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種類、數量及價值,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附表編號九竊得之車輛已發還),並斟酌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以綁鐵工為業,日薪約1,600元,與奶奶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就附表編號六至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別就所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7月以上有期徒刑部分,各別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就所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刑也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就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被告偷取之財物,已經被告處分,其利益已歸屬於被告,自應依前開規定,於各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在事實一、附表編號九竊得之物品,已尋獲並依法歸還給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犯罪工具: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關於被告在附表編號一、二、五犯罪所使用之螺絲起子1把,固係供其本案為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時所用之物,然未經扣案,被告於警詢時稱:我丟掉了,衡酌該等犯罪工具取得容易,價值不高,亦非屬違禁物,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110年9月1日14時20分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以破壞紗門之方式,侵入劉西澤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同時也是雜貨店),徒手竊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離去。
戊○○犯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110年9月2日14時18分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以破壞紗門之方式,侵入劉西澤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同時也是雜貨店),徒手竊取1,000元,得手後離去。
戊○○犯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110年9月3日13時5分許,徒手拉開住處大門後,侵入劉西澤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同時也是雜貨店),徒手竊取3,000元、價值約150元之峰香菸1包,得手後離去。
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峰香菸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110年9月4日13時56分許,徒手拉開住處大門後,侵入劉西澤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同時也是雜貨店),徒手竊取2,000元、價值約150元之峰香菸1包,得手後離去。
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峰香菸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110年9月22日13時43分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以破壞紗門之方式,侵入劉西澤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同時也是雜貨店),徒手竊取500元。
戊○○犯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10年9月11日23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鄉○○村○○000號乙○○管領之全家超商,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豪神娛樂城-牛轉乾坤包」光碟1片(價值199元)、「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光碟1片(價值共計399元)得手後未結帳離去。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豪神娛樂城-牛轉乾坤包」光碟壹片、「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光碟壹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10年9月17日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鎮○○里○○000○00號丙○○管領之全家超商,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豪神娛樂城」光碟3片(價值共計1,197元)得手後未結帳離去。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豪神娛樂城」光碟參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10年9月17日2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鎮○○里○○000○00號丙○○管領之全家超商,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豪神娛樂城」光碟2片(價值共計398元)得手後未結帳離去。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豪神娛樂城」光碟貳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10年9月23日8時43分許,在雲林縣大埤鄉南和村辦公室旁,見丁○○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除,即發動引擎離開現場而竊取之,做為代步使用(已由丁○○領回)。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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