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聲,137,2021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字第3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江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 ,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 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1 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86年度臺抗字 第472號、86年度臺抗字第488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判決 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港簡字第271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

又因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78號、109年度訴字第122 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 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 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 行刑有期徒刑6月、4年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6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 請,此有受刑人110年1月21日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 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爰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為施用毒品罪, 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附表編號2至4之罪均為共同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併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 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4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大法 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2月3日 108年3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82號、第6177號、第5650號、第6178號、109年度偵字第213號 同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71號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30日 109 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71號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8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91號(已執畢)。
1.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54號。
2.編號2至4之刑,經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同左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82號、第6177號、第5650號、第6178號、109年度偵字第2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1.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54號。
2.編號2至4之刑,經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