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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裕翔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1、2、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餘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傷害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3 月 ①有期徒刑11月 ②有期徒刑1 年2 月 ③有期徒刑1 年 ④有期徒刑1 年 ⑤有期徒刑10月 ⑥有期徒刑1 年2 月 ⑦有期徒刑1 年4 月 ⑧有期徒刑1 年1 月 犯罪日期 108 年7 月9 日 108 年10月26日 ①107 年4 月11日 ②107 年4 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 ③107 年4 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④107 年4 月23日 ⑤107 年4 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 ⑥107 年5 月2 日至同年月3 日 ⑦107 年5 月3 日至同年月10日 ⑧107 年5 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29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2號、第5256號、第5433號、第5700 號、第6235號、第6740號、第7023號、第7258號、第7369號、第8376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073號 109 年度簡字第1109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600 號 判決日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7 月8 日 109 年4 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073號 109 年度簡字第1109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 確定日 109 年5 月8 日 109 年8 月19日 109 年8 月13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4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516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偵字第451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31號) 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52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709號) ②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交易字第415 號 判決日 109 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交易字第415 號 確定日 109 年12月7 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02 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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