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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健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健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健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6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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