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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具狀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另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餘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泰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1日前某時 109 年1 月1 日 109 年7 月1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0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金訴字第58號 110 年度六簡字第83號 110 年度易字第85號 判決日 110 年4 月19日 110 年4 月23日 110 年5 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金訴字第58號 110 年度六簡字第83號 110 年度易字第85號 確定日 110 年5 月18日 110 年5 月25日 110 年6 月28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3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4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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