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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上云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王琬蓁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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