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附民,165,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黃蔓琳
被 告 胡美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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