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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王志紳
被 告 林志文
王麗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理期日陳明: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本院卷一第35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志文、王麗美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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