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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慧霙
被 告 林介夫
上列被告林介夫因刑事過失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陳慧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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