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六簡,18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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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釣魚線、雙面膠及黏板各1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未主張被告為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礙難遽認構成累犯而加重處罰,但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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