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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甲○○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嗣因感情生變而分手。
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9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丙○○不得對甲○○及甲○○之子陳○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不得對甲○○、陳○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
應遠離甲○○之工作場所及陳○勳就讀之學校至少100公尺;
應於指定之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完成戒酒教育輔導18小時,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
丙○○已於110年3月12日晚上7時45分許,經員警告知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詎其因與甲○○間之感情糾紛,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各別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10年6月29日晚上8時7分許,在其當時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21室之租屋處(下稱麥寮租屋處),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訊息予甲○○,以此方式同時違反「不得對甲○○為騷擾、通信之聯絡行為」等前述保護令內容,而騷擾、聯絡甲○○。
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1時38分許,在麥寮租屋處,使用Line在其個人之貼文串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設定為甲○○得閱覽),以此方式騷擾甲○○。
㈢於110年8月1日上午11時2分許及晚上12時41分許,在麥寮租屋處,使用Line在其個人之貼文串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皆設定為甲○○可閱覽),以此方式騷擾甲○○。
㈣於110年8月14日晚上10時34分許,使用Line在其個人之貼文串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設定為甲○○得閱覽),以此方式騷擾甲○○。
㈤於110年8月16日下午2時25分許及下午4時59分許,使用Line在其個人之貼文串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皆設定為甲○○可閱覽),以此方式騷擾甲○○。
㈥於110年8月18日某時,使用Line在其個人之貼文串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設定為甲○○得閱覽),以此方式騷擾甲○○。
嗣經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丙○○本案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57頁),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1至43頁;
本院卷第57至60、66、6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至6頁反面;
偵卷第29至31頁),並有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0年3月12日保護令執行表、家庭暴力相對人約制訪查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0年2月26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Line對話訊息及貼文串頁面擷圖各1份、被告使用之Line暱稱「雨」之個人檔案頁面暨被告與告訴人間傳送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8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至9、12至21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之研討結果)。
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乙節,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8頁),是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而參諸告訴人於偵訊時所陳:(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對話訊息及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章、留言)這些話我覺得很不雅,讓我感到生氣,我覺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訊息會影響到小孩等語(見偵卷第30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分手且經告訴人向本院聲請核發前揭內容之保護令後,明知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通信之聯絡行為,竟無視保護令所揭示之誡命,猶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主動使用Line聯絡告訴人,並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對話訊息予告訴人,另於附表編號2至8所示時間,在其使用之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章及留言(隱私權皆設定為告訴人得閱覽之狀態),而該等Line對話訊息及貼文串之文章、留言內容,均包含影射告訴人私生活不檢點或告訴人不要臉等足以引起告訴人不安、不快之負面語句或不雅文字,致告訴人閱讀後主觀上感受不悅或困擾,揆之前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屬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禁止之「通信」(僅指附表編號1傳送對話訊息部分)及「騷擾」(包含附表編號1傳送對話訊息及張貼附表編號2至8所示文章、留言部分)行為無訛。
㈡核被告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本案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傳送含不雅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同時違反前揭保護令所揭示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及通信之聯絡行為等戒命,縱違反保護令之態樣不同,仍屬單純一罪。
又觀諸被告在其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章及留言,各篇文章暨下方之留言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為,另被告於110年8月1日先後張貼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文章及留言、於110年8月16日先後張貼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文章及留言,亦均係於同一日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且被告張貼該等含不雅內容之文章及留言,皆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決定,故應認其於同一日密接之時間內,先後張貼數篇文章,或張貼文章後再自行留言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均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至被告本案所犯上開6罪,犯罪日期明顯間隔相當期間(即110年6月29日、同年7月10日、同年8月1日、同年8月14日、同年8月16日、同年8月18日),且其違反保護令之方式亦有不同(附表編號1為傳送Line訊息,附表編號2至8則為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文章及留言),應認其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書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漏未認定被告傳送Line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同時違反前揭保護令所禁止之通信行為,另認定被告係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接續為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之犯行,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均有未洽,併予指明。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9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均為累犯。
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認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之減輕規定,致生罪責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始得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自我約束以避免再犯罪,然竟又為本案6次違反保護令犯行,顯見其未因前案習得教訓,守法意識薄弱,應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
又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且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形,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6罪,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已係成年人,應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解決與告訴人間之情感糾紛,惟其竟於知悉本院核發前述保護令後,仍先後傳送含不雅文字內容之Line對話訊息予告訴人,及在告訴人得見聞之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章及留言,藉此打擾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安寧,顯係漠視保護令表彰之公權力及他人權益,所為誠屬不該;
又被告犯後固知坦承犯行,然就其本案所為,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向告訴人致歉或設法徵得告訴人諒解,犯後態度尚難認為良好;
再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均係源自與告訴人間之情感糾葛,致於非理性之情緒下所為,並斟酌其各次行為對告訴人權益侵害之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油漆作業員,日薪約新臺幣1,800元至2,000元不等,目前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本案所為均屬違反保護令之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亦係侵害同種類法益,為免其因重複相同類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編號 時 間 對話訊息或文章(含留言)內容 備 註 1 110年6月29日晚上8時7分許 妳更廢更沒志氣 離婚了因為沒錢還叫前夫回來幹妳 一次兩百,呵呵 被告傳送Line對話訊息予告訴人 (警卷第17頁) 2 110年7月10日下午1時38分許 ▲貼文內容: (Line貼文串截圖1張) 很好效果的一件事 淋麗娟垃圾提出要件使我要告知我 我再等ㄟ? 喔〜垃圾昨晚一事人就不在租屋處了,哈哈哈 麥寮人恥辱,全是贓軟 ▲留言內容: ①妳肯定居無定所了 走著瞧(下午1:41) ②我要搞垮妳(下午1:42)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2頁) 3 110年8月1日上午11時2分許 ▲貼文內容: (一隻鴨二腳朝天之照片) 牠在鴨場接客,吖好不知道跟牠抽多少酬金吼(貼圖) 吖摘"呵呵(貼圖) 可是依牠的等級,,,客人甘願拿出的錢有限吧((貼圖)百起不要拉倒(貼圖)) 真好,下雨天不用煩惱沒工做 工作又輕鬆,又可以偷跑出去賺外快 唉,真是貴婦命(貼圖) 改天帶炮友團去捧場看看 淋家炮場公啟" 呵呵,光是想像那種情境我就笑到歪腰 那隻鴨像不像四處跟公狗交配的母狗淋麗娟抬腳的姿勢(貼圖) ▲留言內容: 渣女"說真的啦,我的命格沒有妳的氣場旺 妳是一年躺著不用動只要腳打開就有錢進 我不是ㄟ,我得要四肢運作才能快活ㄟ(貼圖),大家將心比心啦(貼圖)(上午11:02)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2頁反面至13頁) 4 110年8月1日晚上12時41分許 ▲貼文內容: (告訴人傳送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2張) 是吖,您們都很有人格教養(貼圖×3) 淋家偷情的教養 歡迎來按讚哈哈哈 不想理妳而已,浪费時間,妳當我拿妳沒輒吖,妳會被我搞死喔妳,渣女(貼圖) (光是這幾句話,我就能讓妳的假面具給拔下,讓妳一輩子在妳的晚輩小孩面前抬不起頭來)再玩吖,再玩嗎是吖,您們都很有人格教養(貼圖×3) 淋家偷情的教養 歡迎來按讚哈哈哈 不想理妳而已,浪費時間,妳當我拿妳沒輒吖,妳會被我搞死喔妳,渣女(貼圖) (光是這幾句話,我就能讓妳的假面具給拔下,讓妳一輩子在妳的晚輩小孩面前抬不起頭來)再玩吖,再玩嗎不知廉恥的渣女,雲林之辱) ▲留言內容: (貼圖×3)麥寮香爐(晚上12:41)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3頁反面) 5 110年8月14日晚上10時34分許 ▲貼文內容: (Line對話訊息截圖1張) 慢慢來,一針一針的扎 ▲留言內容: ①原子彈的散播,是古今中外最可怕的一件事,但蠍子他肯定辦的到 送給不要臉的她一家(晚上10:34) ②慢慢玩,越來越好玩(晚上10:36)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4頁) 6 110年8月16日下午2時25分許 ▲貼文內容: (貼圖1張) 一輩子偷情的婊子想成功更難,ㄎㄎ 虎尾妓女嫁到麥寮變婊子的林(您),啟" ▲留言內容: ①牠生的子女有一半基因都是到外縣市偷情野狗灌漿(精液)所取 最可憐的是誰?綠帽舆晚輩子女,無恥之徒害人害己,不可取也(下午2:25) ②(貼圖)(下午2:26) ③難怪我看到牠兒女的長相怎麼看都沒有像到生父生母ㄟ 呵呵〜喔我的天吖,母親好 婊,父親好綠 所謂的綠茶婊"就是這麼來 的(綜合)呵呵(下午2:4 2)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4頁反面) 7 110年8月16日下午4時59分許 ▲貼文內容: (貼圖1張) 以牠們夜總會的智商與低落水準 實話說,牠們真的很好吊 不然你們看喔,開店可以開到四處欠錢還背著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到處蒙騙叫小孩演悲劇五湖四海跪著叫人爹,就為了區區兩百塊的飯錢和租屋處的費用連乞丐都可以跟牠上床,之前住在葬前夫家門上高掛的扛謗也被扯下來了(招牌"還用像法院拉白色抗議布條來當開店招牌哈哈哈(貼圖)上面還寫淋力捐,哈哈哈我會笑三輩子(貼圖×3)你們看,牠可不可憐(貼圖),嘉義雲林台中遊走地帶四處被您們關注到,其實牠們的腦波很治喪(貼圖) 牠們分享越多我們越開心ㄟ哈哈哈(貼圖) 吖凱,喔好綠,小孩讚聲,踏馬的淋力捐妳一輩子永不翻身 不得好死,把我們三兄妹生的全是豬肉榮的精液和味道(貼圖×3)幹林娘,妳真的是眾人所講的爛婊子 ▲留言內容: 那些按讚的其實,可以去領兩百了 謝謝捧場,感恩雲林 我懂醜陋,最後哈哈哈(下午4:59)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5頁) 8 110年8月18日某時 ▲貼文內容: (照片1張) 回家睡覺,這樣才叫好閒情喔,我說真的,我處理垃圾渣女淋粒捐還有牠所帶來的乞丐吃我潘家已經浪費了10個月時間(還有一個牠在外面被幹不負責任偷食所生的孩子),白痴白喝,人品行為都是一個林麗樣(貼圖) ▲留言內容: ①這是她曾經對我坦誠的話 說她做出很不恥的事情 叫我原諒她 ②我實在好傻竟然相信她的話了(貼圖) 被告在Line貼文串個人頁面張貼之文章及留言 (警卷第15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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