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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潘筱姍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麗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虎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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