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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鳳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鳳傑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丁鳳傑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處分羈押在案。
茲被告有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1年9月6日起執行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金字第2081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
是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9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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