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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蔣建禮
被 告 簡睛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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