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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少崗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本案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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