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蓓 (地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傅勝鴻
龍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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