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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郭雅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馬景 (住居所詳卷)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一、上列被告馬景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被告莊仕賢部分,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林義閔部分,前經本院判決駁回;
被告張庭瑞、楊宏德、鄧智維部分,前經調解成立,均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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