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易,2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婉綺(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婉綺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20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之住處,使用網際網路連結天黑請閉眼遊戲網站,以小橘子COCO暱稱,在觀戰者得見聞之上述遊戲頁面留言「11號是北大的吳旻如,到處當小母狗,昨天在聖誕趴腳開開」,而公然侮辱告訴人吳旻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案起訴後,被告與告訴人間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卷附之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9號調解筆錄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53頁),告訴人乃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證(見本院卷第51頁),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