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彰順
王林銀來
林宇曜
王藍速
王梅蘭
王俊翔
林志峰
孫翊嘉
王俐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廖韋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原告王俐蘋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訴訟,其中請求新臺幣10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僅就其中請求新臺幣20萬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