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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于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于翔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雲林縣土庫鎮建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仁和街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告訴人楊云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路段同向行駛於其右側,亦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踝跟腱及三角韌帶撕裂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土庫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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