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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麗竹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被 告 廖聰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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