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重附民,2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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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廖金獅
廖文慶
廖素免
廖文祿
廖素品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程韋霖
協和計程車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岳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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