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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謝恩浩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邵盛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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