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陳金松
陳翠錦
被 告 蕭榮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8號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於起訴後死亡,判決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