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虎簡,288,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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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哲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哲倢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4號
被 告 洪哲倢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哲倢明知「玖天娛樂城」(網址:91k.club)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虛擬公共場所之網路賭博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以自己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玖天娛樂城」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為黃正愷,涉嫌賭博罪嫌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儲值金額換取簽注點數後,即在「玖天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博奕。
賭博方式為下注真人百家樂,如賭贏依賠率1比1自上開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
嗣因警執行網路巡邏,調閱相關金融帳戶資訊,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哲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自白。
(二)「玖天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列印畫面、被告於上開 賭博網站儲值款項截圖各1份。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25日營存字第11200535451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被告自111年12月18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持續以網際網路方法在「玖天娛樂城」網站賭博財物,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有密接之時間關聯性,且犯罪方法與侵犯法益相同,應評價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下注輸錢,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曾下注贏得點數並兌換現金而有犯罪所得之存在,爰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朱 啓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 貴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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