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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憲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39號、第8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憲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宗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羈押3月在案。
茲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11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刑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6日雲檢亮嚴113執45字第1139001400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暫無滅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裁定自113年1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有期徒刑,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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