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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皓
選任辯護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茲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為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被告涉犯洗錢犯行,本院於113年3月19日開庭時雖經檢察官與被告進行量刑協商並同意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然而,檢察官所為具體求刑顯有不當(被告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撤銷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仍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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