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165,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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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陳柏妤

被 告 顏郁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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