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314,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蕭宇淞

被 告 劉鴻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已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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