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481,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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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范清艷
被 告 鄭紹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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