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虞綉澐
被 告 張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2月20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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