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68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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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許玉嬌 (住址詳卷)
曾正賓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佳吟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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