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83,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李沛淇
李詠綻
李惠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朱宏揚

周易昇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宏揚被訴過失致死部分,雖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等具狀陳明:若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