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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李沛淇
李詠綻
李惠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朱宏揚
周易昇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宏揚被訴過失致死部分,雖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等具狀陳明:若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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