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易,40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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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勤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案繫屬於本院後,經被告及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41至4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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