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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劉淑華
被 告 張辰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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