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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何昆奇 住○○縣○○鄉○○村○○000號
被 告 王肇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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