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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蔡鈺馨
被 告 林璟恒
居雲林縣○○鎮○○路○段000巷0○00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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