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六易,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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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六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中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94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中正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得上訴(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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