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易,103,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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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3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志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151、10167、10197、1058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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