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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已敘明被告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是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二、論罪科刑欄㈡所載「未遂」,核屬顯然之誤寫,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二、論罪科刑欄㈡ 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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