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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聖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聖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聖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雖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侵害法益同一,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11年6月至000年0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如附表編號4所犯則為轉讓禁藥罪,法益不同,然亦屬毒品衍生之犯罪,犯罪時間係於上開施用毒品期間之111年6月,參酌各罪上述犯罪時間、行為、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給予受刑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30日 111年6月7日14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①111年11月12日10時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②111年12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53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99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六簡字第268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六簡字第268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6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10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2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58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6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4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底某日 112年3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2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3年3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4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0號 編號1至4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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