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劉海峰
被 告 倪鴻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