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附民,13,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徐志明
被 告 許奉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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