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附民,54,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盛村
被 告 許章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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